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垃圾分类法律体系亟需构建

   日期:2018-04-27     来源:互联网    作者:佚名    浏览:687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垃圾分类尚未能全面推广,这是摆在每个城市面前的“必答题”。探索十余年,垃圾分类的推广普及功不抵过,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挺

垃圾分类尚未能全面推广,这是摆在每个城市面前的“必答题”。探索十余年,垃圾分类的推广普及功不抵过,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挺进过程中的一块心病。造成当前窘境的原因,刚性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。

据统计,2000年左右,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已经突破1.4亿吨,并以每年约8%的速度增长。到了2017年,城市垃圾数量已经超过2亿吨,加上县城、村镇等产生的垃圾数量,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每年在4亿吨以上。

焚烧、填埋、生物处理……无论哪种处理方式,都多多少少面临着些许难题。作为放错位置的资源,垃圾无害化处理必须建立在资源化的基础之上。而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前提则是垃圾分类。

在国际范围内,垃圾分类都被公认为破除“垃圾围城”最有效的手段之一,也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民众素质的标准之一。按照“三化”(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)原则,对垃圾进行分类,可以变废为宝,达成经济、社会、生态三重效益。

垃圾分类法律体系亟需构建

2000年开始,北京、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试点,标志着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的正式启动。18年的试点对我国垃圾分类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效果不尽如人意,不少地方的垃圾分类仍旧原地踏步。

据分析,我国生活垃圾分类探索多年,未获实质性突破,除了公众参与分类意识薄弱之外,法律法规标准的缺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而法律层面的短板又主要体现在:现行法律没有对垃圾分类做出强制性规定,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也不甚完善,缺乏实际可行的操作性。

至柔,则不立;至刚,则易碎。刚柔并济,方为正道。在推广垃圾分类的过程中,柔性激励手段必不可少,但刚性手段进行约束同样必不可少。从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,明确各个环节部门的责任,才能确保垃圾分类的真正落地。

2017年3月30日,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发布《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》,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,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,形成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,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,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%以上。

时隔一年,2018年4月18日,作为垃圾分类第一批试点城市的上海正式发布《上海市2018-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》,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,明确了“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”和“完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”等共5条具体要求。

不难看出,垃圾分类的“强制性”血液正自上而下流淌,很快将遍布全国。不过多位行业专家提醒,需要注意的是,垃圾分类的推广普及不能犯“一刀切”式的错误,全国范围各地情况不尽相同,需要因地制宜。

所以在进行垃圾分类法律体系构建时,我们建议,鼓励垃圾分类起步早、较为成熟的地区总结经验,先行探索,推动立法进程;其余地区汲取经验与教训,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推广,真正形成独一无二的生活垃圾分类形式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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